近日,甘肃省科技厅联合财政、民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出台《甘肃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这是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的又一具体措施。
办法确定4类研发机构能够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从事科研活动并满足一定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符合有关办法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办法确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符合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海关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税务、海关核定。
办法确定,有关部门依申请对研发机构名单进行核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2025年底。